厦门到海东危险品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基础上,将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对交通有严重影响或者危害的物质作为运输对象的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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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基础上,将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对交通有严重影响或者危害的物质作为运输对象的货物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中明确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含水路),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按照许可路线、允许装载的货运数量和期限通行。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危险品公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在公路上行驶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而不宜在人员密集场所储存,需要采用专门车辆运输的易对其造成损坏或者变质的易燃易腐蚀货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四种危险货物:一是剧毒化学品;二是放射性物品;三是爆炸性物质;四是腐蚀性物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JT/T1074-2018)中明确规定了对危险品运输车的管理要求,其中明确“对于属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之一,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特殊道路普通货物行驶业务:(一)属于列入国家重点监控或者限制使用危化品目录的;(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物品或其混合物”。
一、运输资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规定,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设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经营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普通货物道路交通运输业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公路水上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省级公路水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省普通货物公路水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办法,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从事普通货物公路水路危险货运业务必须取得普通货物道路水路运单或者电子运单。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企业)是道路危化品运输的经营者,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本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行业组织或机构。
二、运输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驾驶人员能力要求;具有满足装卸作业需要的专用装卸设施、设备,以及满足货物包装要求和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所需装备。 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可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危险化学品车辆行驶管理规定》实施前,通过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管理系统认证并取得“通行”标识; (2)符合《国家重点监控物资目录》中规定的车辆类型; (3)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化学品车辆技术标准; (4)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驾驶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驾驶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驾驶人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即驾驶人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后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行驶;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已经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许可且无不良记录并无时间限制;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并且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驾驶危险品运输车。 另外,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最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已通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增驾科目一且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请增驾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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